税收法规精选解答



    1、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是否按偷税对其进行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货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

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应按照偷税进行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纳税申报属于偷税吗?

    答: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如果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则该认定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如果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对这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5、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局要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加收滞纳金,那么纳税人应按多少比例缴纳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对私自印制、倒卖发票的,税务机关对其有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取得的大头小尾的普通发票,请问是否要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有何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8.纳税人有偷税行为,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9.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已经登报挂失了,为什么税务机关还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处罚是有依据的。 

    10.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案件。请问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还是其他组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这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应属于公民的范畴。另据现行的所得税体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均按照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所以,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2.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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