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委的文件精神,我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后的第一次同步换届选举,它涉及到全市七个县(市、区),133个乡镇(街道),县级人大代表换
届选举涉及选民200万左右,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涉及选民180万左右。要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8000人左右,并由新的一届县、乡人大产生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大还要产生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这次县、乡换届选举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次重要实践。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关系到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关系到巩固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对于推进我市新一轮大发展,早日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增长极,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全市县、乡人大换届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按照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快龙岩新一轮大发展,把龙岩建设成为生态型经济枢纽,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都要由党委统一领导,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二)坚持发扬民主。在党的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
二、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二是召开新一届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三是选举产生新一届龙岩市人大代表。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底以前市和县(市、区)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二)准备阶段。9月中旬召开全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9月底前,各县(市、区)传达贯彻全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成立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设立选举办事机构,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召开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三)宣传发动和选民登记阶段。省委宣传部与省人大的换届选举宣传工作意见下发后,市、县两级召开换届选举宣传工作会议,部署宣传工作;10月中旬开始宣传发动,宣传发动要贯穿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10月下旬各县(市、区)开始挑选和培训登记员;11月上旬,选举委员会发出有关选民登记公告,开展选民登记,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四)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11月中旬各选区组织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11月下旬各选区组织酝酿协商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做好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工作。(五)投票选举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各选区组织投票选举,于当日或次日公布选举结果,并由选区提交本级选举委员会审查,经确认后5日内以公告形式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六)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产生后应立即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和广泛走访选民,充分了解情况,征询意见,为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作好准备。2007年1月下旬前召开新一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乡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2007年1月下旬起召开新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龙岩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民登记
1、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按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各类开发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开发区设立的管委会是上一级政府派出的经济管理部门,不是一级政权。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应当参加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行政区划划分选区,也要包括在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开发区。
3、流动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答:应根据流动人员的不同情况,实行下列登记办法:外地婚入、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待入户、上级机关派出单位的人员、现居住地出生因故还没有入户的,均在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外出劳动、工作的,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取得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工作地登记。
4、农村长期在外搞工、副业的人员应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属于个人外出从事工、副业的人员,有关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属于长期在城市从事个体经商者,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
5、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答: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判决。
6、选民是否可以重新登记,采用何种登记方式,外出人员长期联系不上怎么办?
答:法律规定“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是为了简化程序,在选区选民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此规定;如果选区选民变化较大,可以进行重新登记,这也不违法。关于登记的方式问题,在选民登记的具体工作中,是采用“登记选民”还是适用“选民登记”,就目前的情况看,完全实施选民主动登记的方法,恐怕不大可能,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办法进行,这样可以避免错登、漏登和重登的问题,保证参选人数。外出人员长期联系不上,是否可以不登记的问题,选民登记的责任是选举机关,不在选民个人,因而不能以联系不上而不登记选民。可以采取另册登记的方法,联系上了可以补登。
7、怎样确定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精神病患者。一般说,精神病患者是指心神失常,精神错乱,神志不清,失去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在精神病患者中,有的属于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状态,有的属于间歇性发作的。
在确定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要从思想上明确,精神病患者不是都属于丧失行使政治权利能力。只有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2)在具体确定一个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必须由监护人同意,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凡属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对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则应列入选民名单,若在投票选举日精神病发作,应视为暂不能行使权利处理。
对于一些痴、呆、傻人员,不应笼统地一律对待。对于这类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主要也应看其有无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的能力。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本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也须由监护人同意,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所有确定是否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必须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8、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利?
答: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9、在关押中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有无选举权利?
答:在关押的已决犯,凡依法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律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关押中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难以确定其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10、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改造表现不好,可否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答: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罪犯,改造表现不好的,由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11、来内地投资的台湾同胞可否参加所在地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
答:选举法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建议参照这一规定,来内地投资的台湾同胞,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内地的,可以参加现在工作地的选举。
12、港澳居民能否参加内地换届选举?
答: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依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再参加内地选举。
13、出国人员如何参加选举?
答:出国工作人员,援外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按《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本单位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14、武装警察部队如何参加选举?
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地方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15、人武部划归军队后是参加地方选举还是参加军队选举?
答:人武部划归军队后,不再参加地方选举,参加军队选举。
投票选举
1.一个行政区域内,是否应当规定统一的选举日?
答:应当统一规定一个选举日,以便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投票的天数,由县级选举委员会酌情确定。(注:根据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县级或乡级行政区域内的各选
区投票时间,可以错开。一般从统一规定的选举日起,在一至三日内选举完毕。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选举的,须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2.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如何计算?是否应将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计入?“参加投票”和“参加选举”是指发出的票数,还是指实际投的票数?
答: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只有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以及到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之和超过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选举有效。选民如不能亲自参加投票,委托别的选民代为投票,也应该认为是参加了投票选举。这里的“参加投票”和“参加选举”的含义相同,均指实际参加投票人数。
3.选民委托投票要有哪些条件?
答:委托代为投票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四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
4.选举区人大代表时,有一选民受委托投了40张票,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答: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该选民受委托投了40张票,其投票无效。
如选区的选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当选代表所得的选票中,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选举应当有效。
5.两人都获得过半数选票,但票数相等时,重新投票,是否以得票多的当选?
答: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6.非候选人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选票上如何排列?
答:第一次投票时未当选的候选人和比候选人得票多的选民,都应列为第二次投票时的候选人。第二次投票时的候选人的名单,可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7.什么叫再次投票;什么叫另行选举;二者的区别?
答:再次投票即在选举中,遇到几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并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二者的区别在于:再次投票是对都超过选票半数并且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即使所得票数没有超过选票的半数,因在第一次投票中已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再次投票只是确认谁的票数更多。另行选举是根据第一次投票得票数多少的顺序,按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再进行的选举。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8.第一次投票违法,第二次投票结果能否以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的选票而当选?
答:如果第一次投票不符合选举的规定,第二次投票属于重新选举,不能适用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关于“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9.候选人经两轮选举均未当选,能否重新酝酿候选人?
答:既然候选人经过两轮选举都未当选,说明选民对候选人有不同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扬民主,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酝酿、确定新的代表候选人,另行选举。
10.第二轮选举时,非候选人得票数比候选人得票数多,谁应当选?
答:选举法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另行选举时,如果只选一人,有二人得票数超过选票的三分之一,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的得票数多于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应以得票多的当选。
11.第一次投票中,非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候选人,第二次投票如何确定候选人?
答:根据选举法关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精神,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比候选人得票多,但未过半数,在第二次投票选举中应当将他做为第二次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之一。
12.第一次选举都未当选,第二次选举可否以三分之一当选?
答:如果第一次投票,所有候选人得票都未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第二次投票时,可以适用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13.直接选举时,代表的选举结果可否推迟一二日公布?
答:鉴于目前农村和城镇经济体制改革,人员流动性大,加上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减少,选区扩大,增加了选举工作量,个别地方当天公布选举结果确有困难时,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后,可以推迟一二日公布。
14.能否以妇女代表、党员代表比例为由,宣布选举无效?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当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结果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就不能以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未召开代表大会,或者女性代表和党员代表比例低为由,宣布选举无效。
15.“代表选举完成”是指选举基本完成,还是指选出最后一名代表?
答:选举完成应是选出最后一名代表。
16.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在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工作中发生的过错。这一类情况,多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悉选举工作,因工作中失误造成的违法问题,如错登或漏登选民、漏发选民证、遗失选票、未经选民同意删去或减少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擅自扩大代表名额,搞指选、派选或等额选举等等。对这一类违法问题,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对犯有这类违法错误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第二类属于少数怀有不良动机的人,故意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这一类情况,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它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它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