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享有的税收权利和负有的纳税义务(二)



  【纳税人的税收义务】1.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2.纳税人有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义务。

    3.纳税人有按税法规定计算、调整应纳税款的义务。

    4.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
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义务。

    5.纳税人要求减税、免税的,有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的义务。

    6.纳税人有向税务代理人提供真实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的义务。

    7.税务代理人有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税事务的义务。

    8.税务代理人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的义务。

    9.纳税人有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10.纳税人有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国税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义务。

    11.纳税人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的义务。

    12.纳税人有将从事生产、经营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义务。

    13.纳税人有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义务。

    14.纳税人有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的义务。

    15.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有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16.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17.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有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18.纳税人有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19.纳税人有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时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

    20.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合并、分立的义务,并依法结清税款;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继续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21.纳税人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如有不明之处,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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