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龙政办〔2007〕4号


龙岩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龙岩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龙岩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龙岩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贯彻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龙岩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06]203号)精神,切实发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特制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单位及所辖直属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除了上述共同职责,各成员单位还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督导各地发展和计划部门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市经贸委负责督导各地经贸部门加强对国有或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国有或国有控股商贸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督导各地经贸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三、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校园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督导市属学校和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加强对所辖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督导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五、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六、市民政局负责督导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督导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推动。
  七、市财政局负责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并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负责督导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规划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所属各类技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取消办学许可;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就业培训工作内容,加强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九、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负责督导各地城建部门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规划;负责督导各地城建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负责督导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市政供水消防设施;负责督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实施行业监督。
  十、市交通局负责督导各地交通部门加强对交通行业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市农办负责督促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庄规划范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
  十二、市外经局负责督促县(市)区外经贸部门积极引导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市文化与出版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文化部门加强对公共文化场所、文化活动、公共娱乐场所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市卫生局负责督导各地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五、市工商局负责督导各级工商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经营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十六、市旅游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消防产品和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十八、市广电局负责督导各地广电部门加强对影视传播媒介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督促当地有关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宣传消防知识。
  十九、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二十、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并对租用、使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赛场、庆典及娱乐活动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公安消防支队代表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对全市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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