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主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安排,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或组织起草某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接受市政府委托参加行政诉讼,对各地、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协调和处理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八)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或者参与检查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组织或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放执法证件、标志;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工作。 (十)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清理、修改、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 (十二)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三)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国内外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 (十四)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联系、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