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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部门:监察局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督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四)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起草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应的决定和规定。
    (五)履行市政府纠风办职责,指导全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六)会同市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的监察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负责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省纪委、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