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计生委的指导下,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计划生育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各项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三)研究分析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四)负责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搜集、整理有关资料,提供科学数据。 (五)组织开展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检查、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 (七)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抓好队伍建设。 (八)负责省和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检查、指导、监督全市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管理。 (九)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十)指导有关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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