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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关于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二)制定并实施全市粮油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以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对全市粮油流通的宏观调控,负责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品种平衡和地区平衡,组织适时吞吐,实行余缺调剂,应付突发事件,做好平抑粮价,稳定粮食市场。审查粮食经营资格。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治理“餐桌污染”。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粮食订单收购业务,确保各级政府新增储备粮、储备轮换粮及军供粮的需要。组织协调市内外粮食产销衔接,落实进口粮的任务。 (四)组织和指导全市粮油市场供应。保障军队粮油供给;指导和帮助县(市、区)政府做好灾区、水库移民及贫困地区、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粮油储备制度。负责国家、省、市、县级储备粮油的调运、储存、轮换和销售计划的实施;指导全市粮油储藏保管工作,进行粮油普查和抽查,确保储粮安全。组织和指导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依照有关法规对市属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 (七)指导全市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粮食财务、会计制度;汇编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决算。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市属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粮食收购资金的计划、协调和监督。 (八)指导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建立和完善粮油质量监督体系,实施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检查指导国家粮油检验政策的执行。 (九)负责收集和编发粮食政务信息和经济信息,建立健全全市粮食预警系统。做好全市粮食系统各项业务统计工作。 (十)建立和完善市、县粮食市场体系。培育、发展粮食批发市场。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粮油流通秩序。 (十一)负责市直粮食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配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粮食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粮食队伍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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