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全市各地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和宗教界服务三个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三)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性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负责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四)组织协调对我市范围内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掌握国际上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趋势,提出我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乡、村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联系,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利用中央、省关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意见,组织调查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商品生产。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主管部门承办相应的事务。 (七)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八)帮助推动宗教团体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九)研究和实施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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