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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财经、审计法规和审计规章制度的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全市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四、根据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确定全市审计工作重点,提出工作意见,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3、与市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各部门(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下同)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4、市直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况。 5、市级地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属国有企业、市政府管理的经济实体和市直各部门管理的财务独立经济实体的盈亏真实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全市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向市政府提交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 (八)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九)组织实施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协调县(市、区)审计机关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驻岩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岩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决定落实和移送案件查处情况的检查。 (十二)组织全市审计系统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及评审工作。 (十三)负责审计干部教育和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审计科研工作;受理审计举报工作。 (十四)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