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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部门:水利局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及河口的治理和水利水电的开发;办理跨县(市、区)河流协调事务;在职责范围内对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组织建设、指导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节水工作。
  (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的建设;负责全市水利水电方面的科技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的水电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二)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担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实施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