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畜牧水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我市畜牧水产业发展战略;拟定或起草我市畜牧水产业产业政策和规章;参与研究制定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重大经济政策、农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 (二)编制畜牧水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引导畜牧水产业的内部结构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负责全市畜牧业、渔业信息、统计工作。 (三)监督检查畜牧水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的检疫检验以及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和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畜产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以及畜禽良种、牧草良种的引进、开发和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依法管理和保护全市渔业资源;负责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依法对我市渔港水域和渔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渔船安全事故。 (四)负责畜牧水产的科技管理工作。研究拟制畜牧水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进步与推广的措施,负责指导畜牧水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工程建设。 (五)组织开展畜牧水产业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拟定畜牧水产业利用外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牧水产科技引进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市畜牧水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主管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主管畜牧水产行业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局属事业单位、全市性畜牧水产业社团组织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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