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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龙岩市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01 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市场主体登记管辖作出以下规定:

  一、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一)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授权市级登记的市场主体;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二、可以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一)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国资委、财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法人;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在新罗区投资设立的各级隶属公司;

  (三)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新罗区出资设立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四)银行、保险、通信、证劵、邮政、电力等实行分支机构层级管理的全国性大型公司以及省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分公司;

  (五)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可以在其本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三、市市场监管局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本应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交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承担,也可以登记本应当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承担的部分市场主体。

  四、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辖区内除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以上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市工商局关于调整龙岩市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岩工商注〔2017〕152号)和《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新罗中心城区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岩市监〔2020〕250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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