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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不动产登记你问我答(二)
来源: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19-04-16 15:38

  问题一:本人有一套商品房出售,已同买方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机构也已经受理,现因买卖双方在某些问题上产生歧义,是否可以撤回此次买卖登记的申请?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因此,在该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即登簿制证环节前),由买卖双方至登记机构(原受理窗口)共同提出撤回申请,我登记机构将及时给予办理并将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二手房买卖登记)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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