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法|《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和开放
第七条 开放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空气质量、水质和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标准;(二)设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存放衣物柜、池水消毒设备和浸脚消毒池;(三)游泳池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或者隔离带,浅水区水深应当不大于1.2米;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当不大于0.8米;(四)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泳池,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米;(五)水面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六)配置能够有效使用的救生器材;(七)游泳池水面光照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游泳池夜间开放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设施;(八)设有广播设施、安全警示牌、水质检测结果和水温告示牌;(九)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工游泳场所对外开放的,应当安装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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