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龙建房〔2023〕9号)
来源: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10-26 16:07

  各县(市、区)住建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建设与生态环境局,市区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营销代理中介机构: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通知如下:

  1.调整监管专用账户设立条件。监管银行是指符合商品房预售资金信息化管理所需的技术标准,能够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安全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银行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定。

  2.调整监管账户名称。监管账户名应当体现项目名称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

  3.监管协议由所在地监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监管协议应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附件。

  4.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要求。重点监管资金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预售许可和地下结构完成。

  5.实行执行保全告知。司法、税务等部门保全、执行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应当告知执行部门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保全、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6.监管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对资金额度实行差异化管理。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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