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2〕45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我市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推行“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部署推进具体改革工作。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基本概念。“标准地”是指政府在全面完成土地征迁补偿、“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符合“净地”要求和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并实施全过程监管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承诺制”即承诺预审,是指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主体相对明确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单位(含项目用地预申请业主、项目准业主)承诺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导致项目程序终止,提前开展项目预审批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以及暂不具备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全流程各审批服务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实行容缺受理审查,提前开展实质性技术审查。
二、明确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持典型带动、示范引领,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开发区可先行实施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继续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工作,落实落细工业标准地试点政策,持续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用地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完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总结经验做法,在全市进行推广。
三、明确操作流程。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全流程管理分为开展区域统一评估、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按标准出让、优化审批服务、按标准施建、验收复核等六个主要环节:一是开展区域统一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成果公开共享。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二是构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各县(市、区)在不低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财政贡献、用地规模、单位能耗、单位排放、亩均产值、科研投入等“2+X”控制性指标。控制性指标应注重增加亩产效益和实现节地增效,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三是按标准出让,“标准地”出让前必须完成征迁安置补偿和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满足“净地”出让要求,并明确相关事项的履约要求。四是优化审批服务,通过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代办服务等措施,将政府的重点工作从事前审批扩展到后续监管,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五是按标准施建,各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与用地单位协调对接,督促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六是验收复核,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环节监测监管机制,实现部门联动协同监管。
四、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龙岩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市级协调机制,共同指导推进全市“标准地+承诺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的责任主体,应组织自然资源、发改、工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二是加强业务指导,明确需开展事项,指导优化评估工作,优化审批服务方式。三是加强宣传指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地+承诺制”制度,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
联系方式:市自然资源局0597- 223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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