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2017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龙岩市新罗区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7〕77号)施行至今已满6年,运行状况总体良好。2023年9月,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要求,福建省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年9月8日起实施,原闽政〔2017〕2号文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各市、县(区)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按照国家和省最新规范和要求,对龙岩市新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等有关规定,并参考2017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布《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罗区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7〕77号),结合我市新罗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调整主要内容解读
此次调整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现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总体要求是,在符合省政府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与原有补偿标准衔接。
1.由原来的五个类区并为三个类区。此次实施意见调整根据省政府各县(市、区)征地区片一般设定为1-3个,原则不超过3个的要求,建成区内保持原一二类区大的不变,不增加征迁成本为主,将新罗区外围的四类区和五类区并到三类区。
2.对非经济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的标准有所提高,其他维持不变。
(1)此次调整省政府要求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即园地、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含沟渠、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归为一个补偿标准,因此非经济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含沟渠、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的补偿标准分别从一类区的1.79万元/亩提高到3.57万元/亩、二类区的1.65万元/亩提高到3.29万元/亩、三类区的1.37万元/亩提高到2.73万元/亩。(原四、五类区因为提高到三类区,因此随三类区调整)
(2)原实施意见规定的其他内容不变,如:第一、二类区水浇地(菜地)及实行蔬菜--水稻轮作的人均耕地高于0.2亩/人和低于0.2亩/人的补偿标准、自用地资金补助标准、奖励金等。
四、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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