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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创新“五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12-09 15:49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龙岩市创新“五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龙政办规〔2024〕4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总体要求,按照“严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鼓励改革创新实践、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坚持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盘活农村林地、耕地、闲置水资源、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资源资产,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探索建立多票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股份、农民变股东,为促进农民增收、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加快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由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龙岩市创新“五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目标任务

  (一)关于林票。到2024年力争制发林票总金额达1000万元,制发林票山场经营面积达2000亩。2025年力争制发林票总金额达3000万元,制发林票山场经营面积达5000亩。

  (二)关于碳票。2024年在各县(市、区)开展碳中和林项目开发,并力争在漳平、武平实现福建碳中和林项目交易和碳票发行。2025年在总结各地工作基础上完善碳票发行机制,进一步拓展林业碳汇应用场景。

  (三)关于水票。在辖区内开展水票改革,重点调查摸清农业生产、农村生活闲置水资源量,指导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交易。2024年力争发放水票3000万立方米,2025年力争发放水票约1亿立方米,逐步活跃水票交易市场。

  (四)关于地票。宅基地地票方面,2024在辖区内开展闲置宅基地地票改革,探索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实现路径;2025年基本形成农村闲置宅基地规范管理和有效盘活利用机制。承包地地票方面,2024年在辖区内开展承包地地票改革,探索农户土地经营权托管、入股村集体、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有效形式和交易模式;2025年逐步构建完善流转顺畅、运行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五)关于房票。2024年在辖区内开展农村闲置住宅房票改革,初步形成改革的有效形式和经营模式;2025年力争对省级乡村振兴特色乡镇和试点村、历史文化名村、金牌旅游村等覆盖面达到一半以上。

  四、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广林票改革

  《指导意见》明确了林票的定义,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及其成员或其他投资人以林地经营权、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折价入股或出资方式,参与合作造林或经营现有林,由林业经营单位按折价或出资入股投资份额制发的股权收益凭证。

  主要从四个方面探索全面推广林票改革。一是完善林票制发监管机制。市、县林业部门承担起林票制发监管责任,并要求林票制发单位遵守相关管理办法,针对每单林票山场出具具体执法方案。二是有效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要进一步推动林地流转、引导多元主体积极投资发展林业;同时,拓宽流转交易平台,推动林票面向全省运行流转。三是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要多元化挖掘森林资源潜力,提升森林价值,以专业化经营推动林票资产进一步增值。四是加强金融支持力度。金融、保险部门要积极开发符合林票运行机制的信贷、保险等多元金融产品;同时要建立完善林票资产隔离制度,防范林票金融风险,为林票发行提供金融支持保障。

  )深入开展碳票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明确了碳票是指林业碳票,定义是福建碳中和林项目开发主体依据《福建碳中和林认定及其碳汇计量监测方法(试行)》成功备案签发的福建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并将该碳汇量分配给林权收益人的凭证。

  主要从三个方面重点提出碳票制度改革任务。一是制定出台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区域内参与福建碳中和林项目开发交易机制,开发单位在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碳票发行方案,开展碳票制发、登记、流转等业务。二是畅通碳汇消纳渠道。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抵消自身碳排放实现碳中和。创新“林业碳汇+”模式,推进林业碳汇与司法、金融、保险、生态旅游、乡村振兴等深度融合,探索林业碳汇生态价值转化新路径。三是探索“碳票+金融保险”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林业碳汇未来收益权质押等“碳汇贷”产品,开展碳票质押贷款,积极参与碳票流转、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林业碳汇价格保险产品,以碳汇损失和约定价格波动等风险进行补偿,支持林业碳汇市场健康发展。

  (三)探索开展水票改革

  《指导意见》明确了水票定义,是指取用水户依法取得的取水量中闲置水量使用权的凭证(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重点)。水票当年发放,该自然年内有效。

  主要从三个方面重点提出水票制改革任务。一是摸清现状,夯实改革基础。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托福建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用水统计直报系统,结合取用水台账,调查摸清辖区内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等闲置水资源量,建立水票基础信息库,同步向社会公开。二是建章立制,提升监管能力。要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探索水票管理制度,依托交易平台提供水票交易一站式服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化解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维护水票市场的稳定。三规范交易,推动改革进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水票交易全流程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制定水票发放至取用水户中,指导持有水票的取用水户可在交易平台中自主选择交易方式。明确水票可分次交易直至票面水量清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易。

  )积极稳妥推进地票改革

  农村地票,包括宅基地地票和承包地地票。

  1.宅基地地票《指导意见》明确了宅基地地票的定义,是指乡镇对农户闲置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农户拟退出宅基地的区位、面积,由村集体出具标注相应面积的权益凭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宅基地地票改革。一是开展宅基地现状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农村地籍房屋调查等基础成果,通过现场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确认辖区内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面积及使用现状,建立基础数据库。二是因地制宜设置地票。村集体根据农户拟退出宅基地的区位、面积,出具标注相应面积的权益凭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农户持地票自主选择以地换房、以地换钱等补偿方式。三是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由村民自主选择,具体补偿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以地换房,村民选择以地票换取相应面积或价值的集中安置房或商品房,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以地换房折算系数和扶持村民以宅基地换取集中安置房或商品房的政策措施。以地换钱,村民可以和村集体协商取得货币补偿,也可以将地票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通过交易取得地票者应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2.承包地地票《指导意见》明确了承包地地票的定义,是指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托管、入股村集体、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统一生产经营,由村集体出具的标注份额的权益凭证。

  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承包地地票改革。一是合理设置承包地地票。以托管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村集体与农户签订托管协议,按农户托管的承包地面积明确农户享有的收益份额; 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设置土地股,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土地股和资金股的股份占比、股份权能和收益分红办法。二是鼓励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户以托管、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推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户采取托管的模式将承包地经营权交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支持村集体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统筹集体土地或托管农户承包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整合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土地经营权托管、入股和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三是规范运行有序推进。鼓励连片或整村(组)入股,对于农户自耕自种不愿托管、入股的,可以依法对承包地进行置换调整。农户土地经营权托管、入股后,经营主体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方式对外发包经营。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地地票质押贷款。承包地地票应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期满后,承包地地票由村集体收回并注销。

  )因地制宜开展房票改革

  《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房票的定义,是指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村民将其合法拥有的农村闲置住宅使用权以出租、入股等方式委托给公司、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统一开发利用,由村集体出具的收益或份额凭证。

  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房票改革。一是摸清闲置住宅现状。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调查成果,摸清闲置住宅面积、结构及使用现状,对具有开发使用价值的闲置住宅进行登记,探索开展房票改革。二是准确把握房票内涵闲置住宅可以按住宅及其宅基地使用面积出租或入股,具体租金收益、股份设置和分配办法由各方商定。房票应注明委托年限。农户取得房票后,其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房票标的房屋委托年限到期后,房票由村集体收回并注销。三是有序推进房票改革。村民合法拥有的闲置住宅由经营主体统一开发利用,开展文旅康养民宿等经营性项目并取得收益分红。村民以房票入股的,提倡实行优先股制度,也可采取“保底租金+股份分红”的收益分配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房票质押贷款业务。

  (六)健全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推进“一中心”交易,将农村林地、承包地、闲置水资源、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资产资源所涉及的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产权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推进“一站式”办理,逐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功能模块、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手段,形成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质押担保、金融保险和产权处置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五票”权益实现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五票”联动融合发展。

  五、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六、解读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05972306841

  市水利局 05973391680

  市林业局 0597218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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