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龙岩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12月27日,龙岩市人民政府胡盛市长签署龙岩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向社会正式公布《办法》,《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龙岩市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凸显,停车难问题突出。我市现有的停车场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与群众需求和行业管理服务实际需要已不相适应,亟需通过立法对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收费定价、停车场管理要求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化、法治化管理。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龙岩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龙岩市中心城区是指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龙门、红坊、东肖、铁山和江山等乡镇(街道)。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第一至第三条)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及范围。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龙岩市中心城区,管理对象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第二部分(第四至第五条)明晰管理部门和职责。明确市政府、新罗区政府以及城市管理、交警、市场监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职责,鼓励成立停车场行业协会。第三部分(第六至第十三条)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明确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需办理设立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出了路内停车泊位管理规定;对收费定价和免收停放服务费情形作出规定;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管理人、机动车驾驶员分别提出规范要求;要求建立停车场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四部分(第十四至第二十条)法律责任。明确在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五部分(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管理可参照《办法》执行,明确《办法》施行日期。
《办法》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界定
《办法》所称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实施收费运营管理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以及路内停车泊位。
(二)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设立登记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共停车场经营性活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设置、调整或撤除路内停车泊位
路内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机动车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一设置或者撤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路内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路内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路内停车泊位据为专用。擅自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依法处罚。
(四)收费定价
下列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公立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场。未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下列情况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市政维护维修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情形。
对因通行等必须利用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国家确定的节假日等出行高峰期,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停车免费区域和免费时段。
(六)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要求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立标价牌,进行明码标价,并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根据需要配备收费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装置;车位、停泊方向、车辆进出引导等标志、标线应当准确清晰,进出口闸机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维护和管理公共停车场路面及相关设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恢复原状;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场内停放秩序;向政府主导建设的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停车场实时动态停车信息,及时推送过车信息,制作并上传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遇到洪水、暴雨、地震、火灾等紧急性突发事件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残疾人专用车位应靠近轮椅通道,或设置便利残疾人上下车的设施;残疾人专用车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原则安排其他停车泊位;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对路内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进行调整维护;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七)机动车驾驶员停放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在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施设备;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车;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不得在危险品专有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品的车辆;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非充电车辆不得违规占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八)《办法》的施行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龙岩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章公布与施行日期应有间隔期间。考虑到《办法》公布与施行需要一个间隔期,要做好规章宣传等工作,《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读,咨询电话:0597-225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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