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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12-31 17:17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过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落户条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服务保障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若干措施》出台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一)2024年7月,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落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要求。

  (二)2024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方案(2024—2028年)》,提出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础,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三、《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放开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商品房(含二手房、政策性住房)、自建房、安置房、集资房、政府公房(公租房、廉租房、房管部门直管房等)、出租房、养老机构落户。其中租赁私有产权住房(已租赁备案登记),可以迁入租住地公共地址,如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的,可在城镇租赁私有住房申请落户。持我市有效《福建省居住证》人员,可在居住地公共地址申请落户。

  (二)放开人才及就业落户条件。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落户;对大中专及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录用聘用及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落户。

  (三)放开投靠迁移落户条件。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可以申请相互投靠落户。无子女照顾的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可投靠亲属落户。

  (四)公共地址兜底落户。外省、市拟迁入我市城镇(特别是新罗中心城区)以及我市乡村拟迁入城镇人员,若无法提供上述三类条件落户材料的,可以自愿选择落户至便于工作生活的我市城镇的任一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五)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及规范管理。降低集体户设立门槛,增设包含(但不限于)人才市场、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人才储备及创业就业集体户;商业用房、办公楼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规范集体户管理,落户人员应如实申报个人信息,集体户地址上可设立家庭户。

  四、《若干措施》具体怎么执行?

  答:《若干措施》明确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印发。

  五、《若干措施》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户口在我市或拟将户口迁入我市的中国公民。

  七、申请办理的地点在哪里?

  答:申请人可以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业务办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就近向省内公安机关户政业务办理窗口申请“全省通办”。

  八、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哪些?

  答: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政府公房(公租房、廉租房、房管部门直管房)、居住单位产权住房、租赁私有产权住房。在我市范围内,属于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拆迁、虚拟等实际不存在地址,被相关部门函告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产,用途为储藏间、柴火间、车位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均不得申请立落户。

  九、租赁私有产权住房可以落户吗?

  答:租赁经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的租赁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迁入租住地公共地址,派出所应同时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其中,在城镇租赁私有产权住房,且该产权住房地址没有登记户口,经住房产权人同意,可以申请在该租赁私有产权住房地址办理家庭户落户。

  十、养老机构落户有什么要求?

  答: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在拟迁入养老机构所属的县(市、区)范围内没有子女照顾的,可申请落户至养老机构设立的集体户。

  十一、《若干措施》对吸引高层次人才有什么举措?

  答:对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龙岩市高层次人才(D类)、拔尖人才(E类)、优秀青年人才(F类)以及符合龙岩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落户。

  十二、普通院校毕业生可以落户吗?

  答: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或生活的,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落户至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创就业单位、创就业或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十三、夫妻投靠落户有婚龄要求吗?

  答: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或离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院校学生集体户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十四、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有什么要求?

  答:未满18 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

  十五、近亲属有哪些人?

  答:“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不包含兄弟姐妹。

  十六、什么是公共地址兜底落户?

  答:根据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申请人可选择合法稳定住所、人才及就业、投靠迁移等条件落户,若无法提供上述三类条件落户材料的,可以自愿选择落户至便于工作生活的我市城镇的任一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十八、非法取得的户口,会被处理吗?

  答:公民办理户口登记,通过提供虚假声明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非法取得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一经发现,所办理的户口登记予以撤销;已办理落户的,注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若干措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97-322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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