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对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遵循“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市司法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清理,经汇总审核,此次需废止和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1件。2026年8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清理结果。8月14日,市政府印发了《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8月15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福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10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修改《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21〕94号)等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条文顺序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并重新予以公布,有效期按原文件执行。
本《通知》由龙岩市司法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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