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网信办〔2025〕8号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和《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权责清单管理的通知》(岩委编办〔2023〕44号)的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部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颁布修订,现依法对2022年公布的《龙岩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权责清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权责事项共21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7项、行政监督检查事项4项,请各科室(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龙岩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权责清单
龙岩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龙岩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权责清单
表1:行政处罚(共 17项,其中网络管理科16项,网络管理科、网络安全协调科1项)
|
事项 编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别 |
内设 机构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
1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未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2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未分开,非公有资本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3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设立总编辑;总编辑未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4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5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第三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6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与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或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备案、变更程序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七条第一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7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按规定转载新闻信息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一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8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未按规定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第二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9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第一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10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第二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11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第一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12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予配合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13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予配合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处置社会公开举报的处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14 |
对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15 |
对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或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 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16 |
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炒作绯闻、旧闻、劣迹,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及灾难等内容的不良信息的处罚 |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 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一条第二款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
17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未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 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
行政处罚 |
网络管理科、网络安全协调科 |
市级 |
|
表2:行政监督检查事项4项(共4项,其中网络管理科1项,网络管理科、网络安全协调科3项)
|
事项 编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别 |
内设 机构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
1 |
对网络运营者监督检查 |
|
《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行政监督检查 |
网络管理科、网络安全协调科 |
市级 |
|
|
2 |
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网络安全法》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
行政监督检查 |
网络管理科、网络安全协调科 |
市级 |
|
|
3 |
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条第二、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行政监督检查 |
网络管理科、网络安全协调科 |
市级 |
|
|
3 |
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监督检查 |
网络管理科、网络安全协调科 |
市级 |
|
|
4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
行政监督检查 |
网络管理科 |
市级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0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