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全市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智慧化监管等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集中交易市场管理。本方案所称的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开办者要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责任制度,对场内销售者建档率达到100%,城区市场内销售者营业执照办理率达到100%(不含个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下同)。着力解决和消除当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销售者应当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责任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检监测、案件查办等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严惩一批违法分子、销毁一批问题食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市场开办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食品及其销售者加强入场查验;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同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
3.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
4.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1.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2.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3.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4.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5.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6.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
7.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8.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10日-4月30日)
各县(市、区)局、经开区分局要深入分析辖区历年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数据,梳理近年来发现问题,走访集中交易市场和重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收集汇总可能存在的重点问题和风险隐患,分析具体原因并研究解决措施,制定整治方案。
(二)集中规范阶段(5月1日-11月15日)
各县(市、区)局、经开区分局要根据相应监管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厉查处,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相关信息,形成有效震慑。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
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专项整治期间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工作经验,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区域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提升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水平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上,围绕改善民生、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发力。
(二)加强组织实施。要结合工作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和重点,抓好工作落实。在督促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积极与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推进“一证通”试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可追溯工作,提高数据录入质效。
(三)强化跟踪督导。要迅速落实,不定时的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市局将根据检查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重点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和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四)及时上报情况。要认真梳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11月3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包含专项整治总结、整治行动图片、宣传报道情况等)。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