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龙岩市市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5-01-07 16:48

  龙发改价〔2024〕42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改委工作部署,现将《龙岩市市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共计3类5项,其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4项。

  二、各县(市、区)应及时制定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于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对收费政策发生变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新的政策文件,并每年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四、本通知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龙岩市市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5版)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龙岩市市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

类型

一级

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

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一类停车场:1小时(含)内5元/辆次,超出1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辆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5元/辆次;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中、大型车辆停放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龙发改规

〔2023〕

2号

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二类停车场:30分钟(含)内免费,2小时(含)内5元/辆次,超出2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辆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辆次,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三类停车场:30分钟(含)内免费,3小时(含)内5元/辆次,超出3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辆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辆次,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

龙发改规

〔2023〕

2号

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时段7:00-21:30(含);免费时段21:30-次日7:00(含)免费。一类区:车辆停放30分钟(含)内免费,1小时(含)以内3元/辆次,超出1小时的,每半时加收1.5元/辆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辆次。二类区:车辆停放45分钟(含)内免费,1小时(含)以内3元/辆次,超出1小时的,每半时加收1元/辆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2元/辆次。三类区:车辆停放60分钟(含)内免费,2小时(含)以内4元/辆次,超出2小时的,每半时加收0.5元/辆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辆次。

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中、大型车辆停放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龙发改价〔2024〕

37号

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二、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1900元/户

龙发改价

〔2023〕

21号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三、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居民污水

处理费

1.龙岩中心城市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0.95元/吨;

2.国家重点建制镇雁石镇、适中镇、坎市镇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0.85元/吨。

龙发改价〔2023〕

26号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1.龙岩中心城市其他行业用水(除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含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6元/吨。

2.国家重点建制镇雁石镇、适中镇、坎市镇其他行业用水(除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2元/吨;特种行业用水(含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4元/吨。

龙发改价〔2023〕

26号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常住居民9元/月·户,其中单人户3元/月·人,暂住人口3元/月·人

龙政综〔2019〕131号

市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市区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3元,由所在单位支出。

2.农贸市场与临时小菜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3元收取。

3.酒家、酒店、饭店等饮食业及茶馆,厨房餐厅(含过道及包房)为计算面积20-500元/月。

4.宾馆、旅社,有餐饮的需按餐饮标准收费(不对外营业的减半收费)20元/月,每增1床增收1元。

5.录像厅、舞厅、影剧院20-80元/月。

6.玻璃、装潢店、蔬菜、理发、美容美发、作坊、鲜花、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修理店18-250元/月。

7.日用百货、什杂等其他商店服装、家用电器及其维修15-250元/月。

8.市区内固定摊点15-50元/月·个。

9.有毒有害垃圾经过自行处理达标后需运入垃圾处理场填埋的,按每吨40元收取。

龙政综〔2019〕131号

市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每床每日2.3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日排出医疗废物量按月收取:日排出量30公斤以上,2700元/月;日排出量20-30(含30)公斤,1850元/月;日排出量10-20(含20)公斤,1050元/月;日排出量5-10(含10)公斤,650元/月;日排出量2-5(含5)公斤,480元/月;日排出量1-2以下(含2)公斤,230元/月。

龙发改价

〔2022〕29号

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最高限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其他危废处置费

1.剧毒性废物(包括多氯联苯、氰化物、汞、六价铬等4种),每公斤3.2元。

2.含重金属(包括铜、铅、锌、镉、三价铬等5种)污泥或废液、酸碱废液、废乳化液、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六项,每公斤3.00元,最高可上浮30%,下浮不限。

3.无机污泥,每公斤1.70元。

龙发改价

〔2022〕29号

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最高限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更新时间截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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