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5-01-24 10:36
龙岩水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规〔2024〕48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因水资源税改革增加用水负担,现将《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的通知》(龙发改价〔2023〕32号)相关表述调整如下:
一、用水价格规定的“含0.08元/吨水资源费”调整为“含0.08元/吨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二、“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调整为“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税联动机制”。
你司应及时在企业营业场所、缴费通知单、发票中将“水资源费”更改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其余相关规定仍按龙发改价〔2023〕32号文件执行。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0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