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6-03-09 10:08

龙岩市城市计划与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龙岩水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更好地落实《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的通知》(龙发改价〔2023〕32号)、《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龙发改价〔2025〕4号),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8号)要求,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对龙发改价〔2023〕32号文规定的原分类水价作相应调整,现具体价格为:

  1.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第一阶梯(年用水量0-300吨(含))价格为1.72元/吨;第二阶梯(年用水量300-420吨(含))价格为2.58元/吨;第三阶梯(年用水量420吨以上)价格为5.16元/吨。

  2.非居民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价格为2.12元/吨。

  3.特种用水(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价格为2.82元/吨。

  二、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文件精神,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供水价格的基础水价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提及事项仍按原文件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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