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的通知》(闽财金指〔2023〕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的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对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按照同一担保业务不重复享受融资担保和农业信贷担保相关政策的要求,纳入奖补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包含福建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覆盖的“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关于申报2023年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正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项目资金申报时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黑涉恶问题;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且经营地在本省的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被担保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而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
(四)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接受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福建省担保及小贷公司业务信息监管系统”注册登记,定期向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六)未尽事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执行。
二、补偿标准
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不超过1%比例补偿;为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不超过1.6%比例予以补偿。
(一)调节系数
1.2022年度新增单户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同比增长率调节系数:
(1)2022年度新增单户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同比增长超过60%(含)的系数为1;
(2)2022年度新增单户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同比增长为40%(含)-60%的系数为0.9;
(3)2022年度新增单户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同比增长为20%(含)-40%的系数为0.8;
(4)2022年度新增单户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同比增长为0(含)-20%的系数为0.7;
(5)2022年度新增单户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同比增长为负的系数为0.6。
2.2022年末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备案率调节系数:
(1)2022年末备案率超过70%(含)的系数为1;
(2)2022年末备案率在60%(含)-70%的系数为0.9;
(3)2022年末备案率在50%(含)-60%的系数为0.8;
(4)2022年末备案率低于40%(含)-50%的系数为0.7;
(5)2022年末备案率低于40%的系数为0.6。
3.2022年末融资担保业务备案余额占全市备案余额比重调节系数:
(1)2022年末备案余额占全市比重在20%(含)以上的系数为1;
(2)2022年末备案余额占全市比重在15%(含)-20%的系数为0.9;
(3)2022年末备案余额占全市比重在10%(含)-15%的系数为0.8;
(4)2022年末备案余额占全市比重在5%(含)-10%的系数为0.7;
(5)2022年末备案余额占全市比重在0-5%的系数为0.6。
(二)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计算基数
1.小型企业(三农)年化担保计算基数=年化担保金额×调节系数(1)×调节系数(2)×调节系数(3);
2.微型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年化担保计算基数=年化担保金额×调节系数(1)×调节系数(2)×调节系数(3)。
(三)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金额计算公式
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额={各担保机构小型企业(三农)计算基数×1%+微型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计算基数×1.6%}/{Σ各担保机构小型企业(三农)计算基数×1%+Σ微型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计算基数×1.6%}×可分配风险补偿资金总额。
三、申报材料
(一)2023年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的书面申请;
(二) 2023年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申请表(县级融资担保机构填写附件1,市本级融资担保机构填写附件2);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人行征信系统提供);
(五)项目申报期内(2022年度)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含2022年末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平均融资担保费率等);
(六)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见附件3);
上述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有关说明
(一)关于跨年融资担保业务的计算
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视同新增业务,分年计算年化担保金额,是指担保时间跨年度的融资担保业务。在实际计算时,按贷款时间计算始末,建议采取算头不算尾的方式。如:一笔符合条件的2022年8月20日放款,2023年8月19日到期的1000万元跨年度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计入2022年度新增融资担保总额,不计入2023年度新增融资担保总额;但在分年计算年度风险补偿金额时要分年度给予补偿,即2022年风险补偿金额=1000÷12×5×1%,2023年补偿金额=1000÷12×7×1%。
(二)关于平均年化担保费率的计算
年度内符合补偿条件的业务,采取按单笔分年计算年化担保费和年化融资担保额的计算方法,申报对象的平均年化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年化融资担保额×100%。
(三)关于“三农”业务的计算
“三农”仅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划型企业类别计算补偿金额。
(四)备案率、备案余额取数依据
2022年度各担保公司在省再担保公司备案余额、备案率和计算各担保公司在省再担保公司备案余额占全市备案余额合计的占比,均根据《关于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度业务开展情况的通报》(闽金管函〔2023〕13号)文件取数。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组织所在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于2023年9月18日前向所在地惠企窗口申报,融资担保机构应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由当地惠企窗口转至所在地财政局(金融办)办理、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对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22日前行文上报市金融监管局;市本级融资担保机构应于9月22日前向市惠企窗口申报,由市惠企窗口转至市金融监管局办理。市金融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及市本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附件:1.《2023年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申请表》(县级融资担保机构填写)
2.《2023年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申请表》(市本级融资担保机构填写)
3.承诺书(模板)
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3年9月6日
(联系人:市金融监管局 项张英 联系电话:2858238
市财政局 饶志科 联系电话:3398623)
附件1
2023年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申请表
(县级融资担保机构填写)
单位:万元,%
融资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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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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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化担保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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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末省再担备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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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末融资担保业务备案余额占全市备案余额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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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小型企业(三农)年化担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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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微型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年化担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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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末省再担备案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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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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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监管局意见: (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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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3年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申请表
(市本级融资担保机构填写)
单位:万元,%
融资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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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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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化担保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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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末省再担备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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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末融资担保业务备案余额占全市备案余额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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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小型企业(三农)年化担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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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微型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年化担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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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末省再担备案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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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监管局意见: (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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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无涉黑涉恶问题、无失信行为。此次申请的融资担保奖补业务,不包含福建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覆盖的“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后果,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X X X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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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0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