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8-20 11:10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部署,我市持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完善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企业上市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省政府和省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肯定。鉴于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18〕99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市金融监管局结合全市资本市场情况,在原扶持政策基础上,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

  二、制定及参考依据

  1.《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金融办〔2018〕15号);

  2.《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风险防控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闽金管函〔2020〕156号);

  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2021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报送工作的通知》(闽金管〔2021〕5号);

  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21〕6号);

  5.《龙岩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龙岩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普惠金改〔2020〕1号);

  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8〕99号);

  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文〔2020〕34号);

  8.《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扩大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金管〔2021〕6号)。

  三、范围期限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满足奖励条件的,需在下一年度执行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

  四、主要内容

  包括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工作措施、实行分类奖励、申报程序、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其他事项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体思路

  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强化要素保障,加大服务创新和政策扶持,努力促成一批优质企业上市挂牌,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

  (二)工作目标

  力争全市每年新增上市企业1-2家、改制辅导企业3家,每年保持35家以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三)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包括进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条件、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等方面。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

  (四)工作措施

  包括健全工作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工作宣传等3个方面。

  (五)实行分类奖励

  1.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包括当年度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企业向福建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被正式受理,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提出首发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等4个方面奖励。

  2.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融资

  包括与保荐机构签订“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精选层申报文件并被正式受理,“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提出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等3个方面奖励。

  3.其他扶持政策

  包括已经上市且获得过奖励的企业进行转板,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改革举措和上市推进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其他扶持奖励项目等3个方面奖励。

  (六)申报程序

  1.在满足奖励条件后的一个年度内按程序申报奖励,逾期视同企业放弃申报。

  2.涉及市级财力的,由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企业向当地上市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出具5年内不迁出本市的承诺书,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上市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联合行文报送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

  (七)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

  市金融监管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申报、事中运行监测、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八)其他事项

  包括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支出来源,定期检查享受本扶持政策企业,政策措施解释单位及执行期限等4个方面。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由市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并组织实施,具体措施的解释及落实由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等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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