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金融支持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7-01 15:31
  

   日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龙岩市金融支持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龙金规〔20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对该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出了33条政策措施,其中涉及金融领域的有6条,随后人民银行等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5月30日,省政府出台《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推出48条措施,其中涉及多条金融支持政策。

  二、起草思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推动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在梳理汇总福建省金融领域已出台且需延续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举措,同时融入近期国务院及中央部委最新政策内容,结合龙岩实际情况,具体制定了六个方面16条措施,助力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内容涵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精准实施重点行业纾困扶持、降低融资成本、发展直接融资、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六个方面。

  第一条 强化货币政策执行。强调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释放资金加大对实体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二条 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各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在贷款审批环节不简单根据企业类型或所有制情况“一刀切”要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额外追加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保证担保。力争2022年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30%以上,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进一步下降,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确保全市普惠小微贷款增速、户数实现“两增”目标。

  第三条 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推动银行机构重点支持一批乡村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并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第四条 提升制造业信贷服务。引导银行机构持续优化信贷结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加快推进福建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专项贷款投放,重点支持我市受疫情影响,暂时生产经营困难,能够较快恢复生产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 加强服务业支持力度。对零售商贸、交通物流、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行业和企业,在信贷规模、办贷时效、优惠政策等方面优先保障。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贷款支持力度,用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600亿元外贸专项贷款。

  第六条 对接防疫相关企业融资需求。对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销售企业及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第七条 鼓励开展延期还本付息。支持银行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并统筹考虑展期、下调利率、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第八条 引导金融机构降费让利。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2022年全市企业贷款利率在保持现有低水平基础上,实现稳中有降,力争再降10个基点。

  第九条 落实信贷纾困政策。用好“商贸贷”“外贸贷”“科技贷”“创保贷”“纾困贷”“技改贷”“线上经济贷”“台企快服贷”“乡村振兴贷”“助保贷”等政策性产品。

  第十条 发展直接融资。加强上市企业后备梯队建设,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鼓励市场主体多渠道利用各类债券融资工具和债券市场创新品种,扩大债券发行规模。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向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困企业,持续推动“投贷联动”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提质增效。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从扩大担保覆盖面和担保规模、降低担保准入和担保费、降低反担保要求、开展“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健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落实尽职免责机制。

  第十二条 开展首贷专项行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力度,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鼓励对个体工商户的首贷户倾斜信贷支持,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

  第十三条 发挥综合融资平台作用。发挥“金服云”“信易贷”平台功能,进一步优化“e龙岩”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产品服务功能、金融服务模式,推广线上“直连”’“秒贷”等自助办理模式,实施“秒批”“不见面审批”。

  第十四条 保障征信相关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服务能力。稳妥推进农信系统和村镇银行的改革发展,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治理体系,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或通过政府专项债等补充资本金,或发行小微企业、双创、绿色、“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筹集低成本负债资金,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优化RCEP经贸合作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为涉及RCEP区域的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结算服务。引导各银行机构向RCEP成员国企业提供贷款、保函等金融服务,扩大金融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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