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龙岩市市级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2-07 14:57

  日前,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龙岩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龙岩市市级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龙金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6年,市政府出台了《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6315号)。2019年,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出台了《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龙金办〔20195号),2021年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龙岩市本级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现已过文件有效期,经与市财政局研究,联合制定出台新一轮《龙岩市市级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思路 

  按照《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行动方案的通知》(龙发改规20223)第10点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是指由政府部门筹划、专门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第一、二、三产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仅限用于企业贷款的转贷。 

  第二条  市本级应急还贷资金由龙岩市汇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公司”)筹集,并由汇元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业务开展、风险管控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原则。 

  第四条  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龙岩,依法合规经营,证照齐全;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无涉黑、涉恶等问题; 

  5)承贷银行必须确保企业满足以上条件并出具同意续贷承诺函。 

  第二章  申请与使用 

   第五条  应急资金实行短期使用,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单笔申请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使用应急资金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率按年4%计算;占用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使用应急资金超过5个工作日的,超出部分每天按发放还贷应急资金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LPR的4倍收取滞纳金(不重复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  应急资金使用程序为:企业申请→汇元公司审批→合同签订→汇元公司发放、收回。具体做法为: 

  (一)企业出现资金困难或者缺口的,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20个工作日向汇元公司提出使用应急资金的申请,汇元公司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二)汇元公司对申请材料和银行全额续贷意见进行审核,落实承贷银行续贷审批进度。符合借款条件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于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于2个工作日给予退回。 

  (三)汇元公司和申请企业签订《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使用协议》,约定借款的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汇元公司按协议将应急资金转付至企业在承贷银行开设的收贷(贷款)专户或承贷银行开设用于收回贷款的专用账户,并通知承贷银行及时完成相关还贷工作。转付应急资金与归还贷款应同步操作、续贷与归还应急资金也应同步进行。 

  (五)承贷银行收到应急资金后,应及时发放续贷资金,承贷银行应根据续贷企业的书面委托,将续贷资金于到位当日按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将借用的应急资金足额归还汇元公司,并于当日告知汇元公司和续贷企业。 

  (六)汇元公司应于每月初将上月发生的应急资金业务报备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并每半年向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七条  已承诺给企业续贷的承贷银行,应恪守承诺,按期全额续贷。承贷银行在续贷期间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和汇元公司报告。 

  第八条  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应根据汇元公司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 

  第九条  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应全面履行借、用、还应急资金承诺函中的相关承诺,收到应急资金后,即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并在收贷银行续贷后及时归还应急资金。 

  第十条  汇元公司对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力促承贷银行尽快办理续贷手续,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承贷银行承诺全额续贷后,期间因承贷银行原因无法续贷而造成应急资金损失的,取消对该银行应急资金的使用,汇元公司应依法追回应急资金损失。 

  第十  当应急资金的使用期限超过90天的,汇元公司必须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银行和汇元公司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使用应急资金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  对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资金的企业不再给予应急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营激励 

  第十五条  为鼓励汇元公司提高服务企业水平,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每年从市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可调剂使用的上级专项资金按照应急资金上年度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累计使用总量的一定比例对汇元公司进行奖励。  

  奖励办法为: 

  1.其中对新罗区、龙岩经济开发区、永定区企业使用应急资金按累计使用总量(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0.3%奖励,其他县(市)企业使用应急资金按应急资金按累计使用总量(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0.15%奖励。 

  2.在上述奖励基础上,贷款支持户数超过前两年贷款支持户数的平均数10%(含)以上,给与不超过10万元奖励;超过前两年贷款支持户数的平均数20%(含)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对制造业企业贷款占比达65%以上(含),再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4.上述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350万元。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申报流程。汇元公司每年向市金融监管局提出上一年度奖励申请,同时提交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经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在资金拨付后若有发现不符合拨付奖励资金条件的情形,由市金融监管局督促汇元公司将已收到的相应奖励金退回财政部门。汇元公司管理不当而造成应急资金损失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汇元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金融监督局备案。 

  第十  本管理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原《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金管〔2021〕3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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