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龙岩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2-07 15:02

  日前,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龙岩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龙金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该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银担合作,落实分险要求,修订出台新一轮《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思路 

  为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龙岩市政银担风险共担合作,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2020年,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已到期,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经多次协商,联合修订《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龙岩市政银担风险共担合作,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指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龙岩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闽普惠金改〔2020〕2号、《龙岩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方案》(龙普惠金改〔2020〕1号),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政银担风险共担合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银行分险20%(含)以上的政银担风险共担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当年度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本息的10%给予代偿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三农”主体,是指除经过工商登记的涉农企业,还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以及其他经政府机构登记的涉农经济组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及龙岩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共同管理,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基金规模补充与调整,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开展对基金运行的绩效重点评价及对市金融监管局绩效评价的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基金的延续、整合或废止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对合作银行银担风险共担业务进行评价;对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开展基金日常管理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的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审批;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使用情况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重点评价。 

  龙岩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专户及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受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申请;向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按季报送担保基金的运营情况并及时报告基金重大事项;每年初,对上年度担保基金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季向龙岩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送本机构“政银担”风险共担业务开展情况;提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资金申请。若发生代偿,申请代偿补偿资金后,应继续做好追偿工作。  

  第三章 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 

  第六条  基金运作原则。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七条  基金规模。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财政财力情况进行确定补充。 

  第八条  基金补偿范围。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 

  第九条  基金使用程序。每年第一季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上年度履行完代偿责任后未收回的代偿本息,向龙岩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补偿申请,龙岩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完成材料审查后报市金融监管局审批,市金融监管局审批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由龙岩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支付本办法规定应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分担的补偿资金。 

  第十条  补偿资金追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负责追偿,原则上三年内必须完成追偿,到期确实无法追回的,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龙岩市辖区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    

  第十二条  单户政银担风险共担的贷款限额。纳入“政银担”合作模式的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资金需求,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融资担保机构应要求合作银行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合作期限内,当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代偿余额达到该行“政银担”模式贷款余额的10%时,该担保机构在该行新增担保业务不再享受政府担保基金补偿。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还款 

  第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 收取或变相收取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率。在符合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及合作银行信贷政策下,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具体利率水平可根据客户资质、风险大小等差异化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单笔贷款金额的1%收取担保费,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单笔贷款金额的0.5%收取担保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开展绩效评价。市金融监管局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基金运营情况等每年开展1次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对市金融监管局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 ,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基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等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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