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近年来,我市评审专家在政府釆购项目评审工作中,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顺利推进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有个别评审专家存在经常性迟到,接受评审邀约却无理由缺席评审,未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甚至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采购效率,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损害了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利益。
为确保采购活动有序进行,进一步提升评审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购〔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被随机抽取到并确认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必须按时参加评审工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要主动与组织评审工作的单位联系,并说明原因。
二、 评审专家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以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为由否决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四、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与外界进行联络。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评审专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
五、 评审专家与参加所评审项目的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参与过进口产品前期论证的要主动提出回避,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所在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六、 评审专家应依法主动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供应商对评审项目和有关评审情况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等有关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
七、 评审专家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或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八、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不得领取报酬。
九、评审专家不得超出标准索要高额报酬;不得要求报销额外费用;不得以不当利益为要挟,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以上行为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一经查实,将予以解聘。
十、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十一、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义务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龙岩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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