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加强煤矿安全精准监管提升效能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6-07-03 16:47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分级分类监管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闽〔2024〕94号)规定,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也明确了具体的分类标准。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闽〔2025〕39号)规定“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省级局对A、B、C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各类非煤矿山年度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对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上述规定,《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精准监管提升效能的通知》(龙政综〔2020〕60号)所规定的煤矿分类标准、监管频次和监管要求等,不符合上级政策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该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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