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6年8月2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决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我市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的衔接统一,决定对《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2026年4月,我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确定由起草部门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开展修改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修订草案,书面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同步在市城市管理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按规定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经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6年8月20日市政府签发第5号令予以公布。
三、主要内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将第六条第六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及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监督工作。”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
(五)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第三项修改为:“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删去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97-225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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