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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时间:2025-10-09 16:41

根据《龙岩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交公积金条件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缴存有关事项

(一)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与中心签订《龙岩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缴存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制。

(二)灵活就业人员线下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应持以下材料向具备承办条件的受委托银行业务部门提交开户缴存申请: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提供在受托银行开设的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银行一类借记卡

3.受托银行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开户缴存申请后,由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经身份实名认证后填报开户申请信息并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用按月托收代扣模式或自主灵活缴存模式,允许两种模式相结合。按月托收代扣模式每月代扣不超过一次,自主灵活缴存模式每月缴存次数不限,单次缴存最低金额为月缴存额下限,每月缴存总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1.缴存采用按月托收代扣模式的,应将缴存资金按时足额存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受托银行按照《缴存使用协议》每月125日之间从指定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划扣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约定银行卡金额不足无法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不进行划扣。如遇扣划时间调整,以中心公布为准。

2.缴存采用自主灵活缴存模式的,可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

3.每月应至少缴存一次,否则当月视同断缴。

(六)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职工,或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以转移合并。中心对个人在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灵缴公积金”)和个人在单位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在职公积金”)做出区分登记。由异地转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注明灵活缴存信息的,记入“灵缴公积金”;未注明灵活缴存信息的,记入“在职公积金”。

(七)灵活就业人员在中心缴存账户被冻结的,不能办理转出业务。

(八)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公积金账户可依个人申请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的不得申请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依个人申请重新启封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并恢复缴存当月重新计算。

(九)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开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首笔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自动销户。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的,可依个人申请销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的,自销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缴存。

三、提取有关事项

(一) 灵活就业人员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灵缴公积金”可以自由提取;“在职公积金”在转入满6个月前仍应参照执行在职职工提取管理政策,转入满6个月后可以自由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名下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的,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可申请按年冲本金,也可申请逐月冲还贷。

同等提取条件下优先提取“在职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活就业人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

提取资金转入灵活就业人员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的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人民币的,申请人提供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可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四、贷款有关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已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国家及本市公积金政策规定的,可向房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

(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须按要求确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所有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均须符合公积金中心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贷款额度和借款申请人的购房(建造、翻建、大修)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贷款的可贷额度按以下计算的最低值核定:

1.按缴存水平计算

个人贷款额度测算公式: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贷款前6个月公积金账户日均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

公积金账户日均账户余额=每日账户余额之和/缴存日数

“规定倍数”为20

“存贷系数”实行“多缴多贷,长缴多贷”的原则,缴存时间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存贷系数为1;缴存时间满12个月未满24个月的,存贷系数为1.5;缴存时间满24个月及以上的,存贷系数为2

“规定倍数”、“存贷系数”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成员应按个人实际缴存类别,分别选择灵活就业人员或单位缴存职工(按缴存水平计算)相对应的贷款额度测算公式测算个人贷款额度,再合并测算该笔贷款的贷款额度。

2.按用途和价款计算

按总房价减去首付款计算。首付款指在申请贷款时实际已支付的房价款,应不低于最低首付款(按现行最低首付比例规定计算)。

总房价认定标准如下: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价格为依据;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以合同价格、计税价格、评估价格三者取最低值;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价值以竣工决算价、评估报告或受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价格取其低认定。

3.按贷款最高限额计算

贷款最高限额参照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借款申请人仅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参照执行单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规定;借款申请人有二人及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参照执行双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规定。

(四)借款申请人家庭申请的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负债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

月收入=借款申请人贷款前6个月公积金账户日均账户余额/缴存比例

(五)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申报材料、贷款程序等均按照公积金中心政策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龙岩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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