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例名称:漳平市某某烟花爆竹经营店擅自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案
基本情况及主要经过:
2025年10月10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对XX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经现场统计,共计超量存放烟花爆竹21箱。经核实该店铺经营者虽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该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漳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二
案例名称:漳平市某某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场所使用过期灭火器案
基本情况及主要经过:
2025年12月15日上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店内使用2012年9月3日购置的已过期报废的灭火器安全设备的违法行为。漳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违法行为
该烟花爆竹经营店使用已过期报废的灭火器安全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处置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规范不容逾越。在此郑重告诫全体烟花爆竹经营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守许可范围、规范储存数量、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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