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生产环节多、风险点密,高处坠落、火灾爆炸、车辆伤害等十大安全隐患,是威胁企业安全生产的“隐形杀手”,一旦爆发将给企业带来致命打击。
为助力工贸企业精准防控安全风险,龙岩市应急局结合行业特点与事故规律,精心梳理十大典型事故的核心防范要点。这份实用指南,是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完善管理体系的“得力助手”,更是守护员工生命安全、保障企业稳健发展的“关键抓手”。
立即收藏学习,将安全措施落实到生产每一处,让安全生产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一、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之“五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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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协议 “不准作业” |
发包单位须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严格审核其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外包作业安全规范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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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业审批 “不准作业” |
严格按照作业高度分级及特殊高处作业相关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须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及具体职责;作业前完成风险辨识、安全技术交底;遇暴雨、雷电、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立即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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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培训取证 “不准作业” |
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高处作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再次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确认,禁止高血压、癫痫等禁忌人员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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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好防护 “不准作业” |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合格全身式安全带(五点式),做到“高挂低用”,且安全带须有效连接至固定点或系稳点;严格使用安全通道进出作业区域,严禁攀爬、跨越护栏;保持作业区域整洁;使用梯子时需严格遵循“三个接触点”(双手加单脚或双脚加单手)攀爬规范。安全防护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或存在不齐全、不严密、不可靠等问题的,一律禁止进场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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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专人监护 “不准作业” |
作业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全程现场监护,监护人员负责核查作业人员资质及身体状况、确认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实时观察作业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
二、预防火灾事故之“六必须二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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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协议 “不准出租” |
要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对承租单位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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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设施 未定期维护检查 “不准生产经营” |
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严禁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器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一次;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设备运行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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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 不符合规范要求 “不准生产经营” |
电气线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的铺设应有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有接地,并安装漏电保护开关;UPS、蓄电池、配电箱等每月检查一次,老化立即更换;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过载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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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安全培训 “不准生产经营” |
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重点岗位员工必须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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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应急演练 “不准生产经营” |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职责;并且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员工进行一次逃生自救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演练,演练后评估改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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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不准生产经营” |
根据《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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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生产储存区域 住人生活 |
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员工宿舍,严禁使用明火做饭、取暖;明确划定禁火区、防爆区,设置明显标识;禁火区内人员服装、工器具、车辆必须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要求;严禁个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内违规停放、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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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私搭乱建 |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私搭乱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 |
三、预防机械伤害事故之“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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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靠防护 “不准作业” |
设备选型、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所有外露旋转、传动部位必须安装固定式防护罩,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砂轮机、锯切机等高危设备必须设置机壳接地、漏电保护、紧急停止按钮;设备所有危险转动、传动、挤压部位必须安装牢固的物理防护罩(网),并确保完好有效。危险区域必须设置固定式隔离护栏,防止人员误入。根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6.1.5条规定:“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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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量隔离 “不准作业” |
所有机械设备的检修、清理、调试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停机、泄压、挂牌、上锁”程序,确保能量完全隔离。根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5.6.4.1条规定:“由于误操作可能导致危险能量意外释放的操作部位,应采取上锁、挂牌等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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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急停装置 “不准作业” |
设备必须配备数量充足、位置合理、标识清晰的紧急停机装置(拉绳、按钮),并确保功能有效,保证人员在发生危险时能快速触发。根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5.6.6.1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时,生产设备应配置急停装置: ①发生事故或出现生产设备故障时,不能快速通过停止装置终止危险运行;②不能通过一个停止装置快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单元; ③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发生; ④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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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全交底 “不准作业” |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告知作业内容、设备危险部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并确保每位作业人员知晓并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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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现场监护 “不准作业” |
高风险作业必须指定专人全程监护,监护人员不得离岗,职责明确,必须能随时切断设备电源,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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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不准作业” |
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防砸鞋,长发盘起并塞入帽内;操作旋转设备严禁戴手套、系围巾、穿宽松衣物;打磨、切削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噪声≥85 dB(A)时佩戴耳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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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不符合要求 “不准作业” |
作业区照明≥50 lx,地面无油水、无杂物,通道宽度≥1.2 m;设备采取减噪、除尘、通风措施;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设备操作面板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及“禁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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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规流程 “不准作业” |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无操作规程的按照非常规作业进行审批许可,安全交底后进行作业;严禁指挥无资质人员操作特种设备,严禁为赶工期、省事而省略安全步骤、强令冒险作业。对违章指令,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
四、预防检维修事故之“六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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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未办许可 “不准作业” |
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插盲板、进入设备内等作业,须按规定办理相应安全作业证;未取得作业许可或许可手续不全的,严禁启动作业;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持对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叉车、起重机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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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检维修方案 “不准作业” |
检维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检维修方案,明确作业内容、风险辨识、安全措施、应急处理等内容;方案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检维修作业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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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转设备未停机管控 “不准作业” |
需检修的运转设备必须先停机、后断电、再挂牌(“有人作业,禁止合闸”),钥匙由作业人保管;维修完毕由挂牌人亲自摘牌,严禁“代摘代送”;对周边关联运转设备,设置物理隔离与警示标识,严禁在未停机状态下进行设备拆解、部件更换等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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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设施不达标 “不准作业” |
检修前检查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等行走设施,破损或松动处及时修复;现场坑、井、洼、沟等须填平或铺设平齐盖板,也可设围栏、警告标志及夜间警示红灯;角磨机、砂轮机、锯切机等设备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安全防护罩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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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场所未清理到位 “不准作业” |
将现场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积水、废弃物等杂物清理干净;存在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备有冲洗用水源;未清理干净且无防护措施的,禁止开展检修作业;检维修前必须完成“断电—泄压—排料—降温—挂牌或者上锁”五步;使用专用锁具、标签,做到“一人一锁一钥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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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警示区域 “不准作业” |
检维修作业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复杂系统检修必须时安排专人看守,确保作业区域封闭管理,防止交叉作业或外来干扰。 |
五、起重伤害事故之“五不准三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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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证上岗 “不准作业” |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参加复审考核;严禁无证、持无效证件或操作与证件类型不符的起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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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全培训 “不准作业” |
吊运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超载不吊、信号不明不吊、捆绑不牢不吊、吊物上有人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埋地物件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斜拉斜拽不吊、棱角刃口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吊物应规范捆挂,使用合格吊索具,采取防滑落、防散塌措施,严禁使用有缺陷的吊带、索具或包装不牢进行吊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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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禁区有人 “不准作业” |
起重作业必须划定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红色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吊臂回转范围和吊物下方;须安排具备资质的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监护,持哨(或指挥器)全程监督,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17.2.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或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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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不符合要求 “不准作业” |
所有进入起重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GB 2811),并系紧帽带;吊装参与人员应根据风险穿戴防砸鞋、反光服等防护装备,严禁未按规定佩戴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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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作业未明确职责 “不准作业” |
涉及多工种、多设备交叉作业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和措施;设置现场协调人员,实施统一调度和物理隔离(如设置隔离栏、划分专用通道及作业时段),避免作业区域相互干扰,严禁未经协调和安全确认擅自交叉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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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周围障碍物未考虑“严禁作业” |
吊装范围内应避开障碍物。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15.3条规定,“起重机械作业应考虑其周围的障碍物”如其他起重机械、车辆、货物、交通干线、架空电线电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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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吊物的装置不牢固 “严禁作业” |
承载吊物的装置要牢固。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17.2.3条b)规定,物品要通过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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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使用登记证 “严禁作业” |
应办理使用登记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
六、预防坍塌事故之“五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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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安全防护 “不准作业” |
全面排查厂区内各类设备设施、物料堆存区域及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条件,对临边、洞口、传动部位、检修作业区域及不稳定堆料等高风险位置,必须加装牢固的防护栏、防护罩、盖板或防坍塌支架等硬件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定期检查或发现损坏失效的,相关区域一律禁止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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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安全培训 “不准作业” |
严格执行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应重点涵盖岗位主要风险、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案例警示。转岗、采用新工艺或新设备前,必须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前须实施班前安全交底,明确危险点和防护要求,并保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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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保用品 “不准作业” |
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帽、防砸鞋、劳保服等必备防护装备的,一律不得进入作业现场或实施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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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陪同 “不准随意串岗” |
企业要制定岗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不得随意串岗,进入非职责范围工作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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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定置与稳定管理“不准作业” |
物料间应按要求设置止滑器、三角铁等稳固性性措施;砌建砖墙或支护应牢固扎实,抗剪强度符合建筑要求。加强物料存储、装卸及堆放管理,严格执行物料堆高、坡度、稳固及防坍塌标准。对卷材、型材、箱体等物料推行定置化、标准化管理,设置防滚动、防滑落装置和隔离措施,作业前必须检查物料稳定性,严禁在未采取稳固措施的危险区域停留或作业。 |
七、预防车辆伤害事故之“七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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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资质不符 “不准作业” |
叉车司机必须持N1类证件上岗;严禁无证、假证、准驾不符人员上岗;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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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不符合要求 “不准作业” |
临时工上岗前需进行安全培训、事故警示教育,考核不合格禁用;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事故警示教育;严禁酒后上岗或酒后驾驶,实行“零容忍”;作业前进行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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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不准作业” |
货叉区域喷涂红色警示,严禁人员站立/乘坐;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3.4.6条规定:“叉车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禁止站在货叉上、禁止站在货叉下、手指或者手被挤压风险提示,配备安全带的叉车应当包括紧扣安全带。”严禁人、车交叉作业,作业区应设专人指挥、人车分流、警示标志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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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符合、带病 “不准作业” |
所有场内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如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出车前检查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系统,严禁“病车”上路;严禁非法改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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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卸货存在盲区 “不准作业” |
叉车司机视线不良或者受阻时,倒车低速行驶或者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5.1.4(7)规定:“叉车司机视线不良或者受阻时,倒车低速行驶或者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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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超载、超限 “不准作业” |
厂区主干道车速≤15km/h,转弯/交叉口车速≤5km/h;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5.1.4(2)规定:遵守作业场所内的限速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叉车醒目位置设置额定起重量。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5.1.4(8)规定:“严禁超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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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未落实 “不准作业” |
车辆与行人必须保持≥1米间距,装卸区≥2米隔离。夜间作业必须配备照明设备,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或采取限速、引导等措施。 |
八、预防物体打击事故之“五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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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培训 “不准作业” |
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项安全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规程、风险辨识方法、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流程,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前须由现场负责人带领开展风险交底,明确作业流程中的关键安全步骤和禁止事项,并签字确认。严禁擅自改变操作流程、省略安全环节,严禁未经交底、无证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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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批 “不准作业” |
对吊装、动火、高处作业、大型构件搬运与堆垛、设备调试等高危作业,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必须提前开展风险分析,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审批同意、现场条件确认后方可作业。严禁无方案、无审批、措施不到位擅自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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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监护 “不准作业” |
高风险作业现场,必须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人担任现场指挥与监护人员,明确其“制止危险行为、维护作业秩序、管控现场风险、提前危险预警、组织紧急处置”的核心职责并佩戴明显标识;监护人员需全程在岗,实时监督作业人员行为,对违规操作、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等情况立即叫停并纠正;建立现场管理巡查机制,定期核查指挥与监护人员履职情况,确保管理不流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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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防护 “不准作业” |
企业应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防冲击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装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作业区域须按规范设置可靠的物理隔离、防倾倒、防剪切等防护装置,防护装置未验收合格或存在不齐全、不可靠问题的,禁止作业;现场需明确标识危险区域边界,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监护人员负责监督人员进出,严禁作业人员违规在危险区域停留、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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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型 “不准作业” |
加强物料堆放、工件固定、设备操作等环节的定型化管理。钢材、构件等物料必须规范堆垛,采取防倾倒、防滚动措施;使用专用吊具、支架、固定装置,防止松动、滑移或反弹。严禁野蛮装卸、无序堆放和冒险操作。 |
九、预防中毒和窒息事故之“八不准一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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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方案审批 “不准作业” |
严格实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或作业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应急处置流程及各岗位职责。审批人员须现场核查条件,对风险识别、隔离措施、监护和救援准备等情况签字确认,严禁无方案、无审批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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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隔离警示 “不准作业” |
作业前必须对可能危及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设备设施、物料及能源采取封闭、封堵、切断能源等可靠的隔离(隔断)措施(如上锁、加装盲板),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挡,同时在入口处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告知牌,明确标识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止无关人员误入。根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5.10.3条规定:“缺氧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生产设备,需要进入内部检查、维修时,其检修部位应设有与介质来源可靠切断的隔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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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除(清洗)置换 “不准作业” |
空间内盛装或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应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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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风检测 “不准作业” |
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若作业环境存在爆炸危险,必须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严禁向空间内输送富氧空气或纯氧气)后,使用合格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中必须保持持续通风和监测。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第6.4.4规定:“进入有毒物的容器和通风不良的作业区进行作业前,应先进行处理,经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同时,应有监护和必要的应急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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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防护用品 “不准作业” |
必须根据作业风险配备并督促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体检测仪、通风设备、照明和通讯设备,并确保设备完好、有效、适用。易燃易爆环境须使用防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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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监护 “不准作业” |
必须设置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专职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必须在入口处全程持续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沟通,严禁擅离职守,严禁参与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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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专项培训 “不准作业”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对有(受)限空间作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未经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培训人员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包括签审批、作业监护及应急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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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底演练 “不准作业” |
作业前必须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企业必须定期组织针对性的有限空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确保所有人员熟知预案内容、自身职责和科学施救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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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盲目施救 |
必须制定科学有效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报警并阻止未经培训、未佩戴有效防护装备的人员盲目进入施救。救援必须遵循“科学施救、确保施救者安全”的首要原则。若现场不具备自主救援条件,应及时拨打119和120,依靠专业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决不允许强行施救。 |
十、加强外包外委作业管理之“五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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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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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资质审查 “不准作业” |
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格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确认,禁止高血压、癫痫等禁忌人员进行高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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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协议 “不准作业” |
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开工前加强对承包单位的风险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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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全培训 “不准作业” |
施工作业前,要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组织对承包承租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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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全检查 “不准作业” |
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督促承包承租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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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业审批 “不准作业” |
涉及动火、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督促承包承租单位进行作业审批,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现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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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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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主体责任 “不准作业” |
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投入。承包单位自行组织日常隐患排查及专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形成闭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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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业审批 “不准作业”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挖掘、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的危险场所进行作业,要严格落实“作业票”审批管理制度,经发包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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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强现场管理“不准作业” |
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配备应急救援装备,保障作业过程安全规范有序,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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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证上岗 “不准作业” |
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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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全培训 “不准作业” |
对所有作业人员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严防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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